标题:咨询对津人社规字〔2017〕13号文件条款的解释
津人社规字〔2017〕13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在外省市个人缴费窗口一次性缴纳的(不含按季度、年缴纳当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转入本市。”,我有朋友在外省市原系灵活就业人员,其有部分年度跨年度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目前其已经在天津企业工作,单位缴纳五险,可否将外省市的基本养老保险转到天津来?
津人社规字〔2017〕13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在外省市个人缴费窗口一次性缴纳的(不含按季度、年缴纳当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转入本市。”,我有朋友在外省市原系灵活就业人员,其有部分年度跨年度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目前其已经在天津企业工作,单位缴纳五险,可否将外省市的基本养老保险转到天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