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最新规定,“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现向单位请育儿假时单位以未接到正式文件暂不支持休育儿假为由拒绝。请问条例内容是强制执行,还是可选择性执行?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22年3月10日工作人员电话与市民进行沟通,就市民咨询的育儿假问题做了相应解释,市民表示已知晓。 祝您生活愉快!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22年3月10日工作人员电话与市民进行沟通,就市民咨询的育儿假问题做了相应解释,市民表示已知晓。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2年3月14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