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事业单位退休,后单位改制成企业,退休人的抚恤金发放
2022年1月19日我在这个网站做了一次咨询留言,回复是——抱歉!您的留言属于“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劳动仲裁的留言”.这个回复是要求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但该员工家属2021年两次上诉均被法院驳回不予受理。该员工家属扬言将向国家信访局邮寄信件反映此问题,请市、区人社部门能详细说明这种情况抚恤金该不该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给付?按什么标准给付?
以下是上次留言。
尊敬的领导:
中*********(以下简称公司)是央企驻津单位,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根据冶金工业部1989年41号文件,公司于1990年11月改制成立中国钢铁炉料华北公司(中*********前身)。自1996年12月起,公司所有员工(含已退休人员)统一纳入天津市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体系管理。公司始终依照天津市相关部门政策要求,在公司退休人员去世后,为其在河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养老保险科办理手续。
我公司有一名老员工1988年10月退休,2020年2月去世。现在该员工家属认为公司应参照人社部发2008年42号文件,按事业单位标准支付抚恤金,并于2021年诉讼至天津市法院,但已被驳回。可是该员工家属仍不放弃,坚持要求公司按照事业单位标准支付抚恤金。
目前,我公司已处于破产清算阶段,资金非常困难。请问我公司是否必须支付其抚恤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