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0号),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预产期前可以休假15天。预产期前生育导致产前休假未满15天的,剩余部分与生育后产假合并使用;预产期后生育导致产前休假超过15天的,超出部分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从维护产妇和婴儿安全健康的角度,产假应根据预产期安排并连续享受,在此提示请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安排工作和休假,确保在家安全待产。如因特殊情况造成产前休假超过了15天,可以按规定按照病假处理。
此外,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修订的情况,我市符合生育规定生育的夫妇,女职工增加生育假(产假)已由30日增加到60日,在此提示请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