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郝** 提问时间:2022-02-17

标题:请教《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您好!《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第六条:“单个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总体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万平方米”;第七条第二款:“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请问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如何理解?“附属设施”是否包含道路?

举例,对于分期建设的特大型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约60万平方米),若末期工程配套消防泵站、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地下车库、小区进出口等附属设施全部独立,与已建物业管理区域单侧相邻(另三侧均有实体围墙),现状两者之间由一条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分割,此种情形下,对于末期工程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的条件,是否要求与已建物业管理区域相邻侧用地红线边界必须建设实体隔离设施?还是只要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即可?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2-02-21 是否超时:否

郝**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8〕168号)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文件第七条“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可以将几个物业项目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是为解决文件执行前出现既成事实的原有项目区域划分问题,文件执行后均按照新建项目执行。如果新建项目在入住后,业主有重新进行区域划分的需求,按照《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由属地街道或社区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另外,《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9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小区内道路、绿地树木、消防设施、下水管道、电梯、安全防护设施等。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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