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请教《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您好!《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第六条:“单个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总体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万平方米”;第七条第二款:“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请问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如何理解?“附属设施”是否包含道路?
举例,对于分期建设的特大型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约60万平方米),若末期工程配套消防泵站、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地下车库、小区进出口等附属设施全部独立,与已建物业管理区域单侧相邻(另三侧均有实体围墙),现状两者之间由一条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分割,此种情形下,对于末期工程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的条件,是否要求与已建物业管理区域相邻侧用地红线边界必须建设实体隔离设施?还是只要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