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尤** 提问时间:2022-02-16

标题:新建住宅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退费

领导您好: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8月8日津财综(2017)99号《关于取消或听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第一条“自2017年5月1日起,取消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的规定,已于2017年 5月1日前已缴纳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但至今仍未进行建设的项目,就已缴纳的费用是否可以申请退回?

反 馈

回复部门:市财政局 回复时间:2022-02-2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尤**女士,您好!前期我们与您进行了沟通,您已得到相关部门对已缴纳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是否符合退库条件的答复,现将沟通中您咨询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退库流程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工作规定的通知》(津财综〔2019〕74号)第六条规定,市级非税收入退库规定为,市财政局授权财政征收局按权限办理非税收入退库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交退款申请。执收单位审核退款申请并确认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在非税系统中根据已缴库信息生成退库金额(未通过非税系统缴库的,由执收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印鉴的缴款凭证)。执收单位作为退库申请单位填制《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申请表》(以下简称“收入退库申请表”,见附件),连同相关退库资料提交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收入退库申请表》上签章,并将《收入退库申请表》、退库资料及文件依据一并提交财政征收局。

(二)财政征收局按规定对《收入退库申请表》及退库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单笔缴款退库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征收局审核并办理退库手续;单笔缴款退库金额超过500万元或属重大事项的,由财政征收局转市财政局进行复审。

(三)财政征收局对审核通过的退库申请,在《收入退库申请表》上签章,分级次开具《收入退还书》,同时加盖预留印鉴,并将《收入退还书》、《收入退库申请表》等资料提交国家金库天津市分库办理退库。

(四)财政征收局自收到执收单位主管部门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库天津市分库提交退库手续。对应由市财政局复审的退库申请事项,市财政局于7个工作日内在《收入退库申请表》上签章后,由财政征收局向国家金库天津市分库提交退库手续。

(五)国家金库天津市分库完成退库后,财政征收局凭《收入退库申请表》在非税系统中进行退库成功确认,通过非税系统完成退库记账并形成相应资金冲减记录。

(六)执收单位在收到退库资金后,及时退还缴款人。

二、根据第十条规定,各区财政局可参照本规程制定本区退库规程。鉴于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为区级收入,建议您向项目所在区的财政部门咨询具体退库流程。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希望您再提宝贵意见!

 

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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