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使用维修专项资金的个人账户分摊问题
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第五条中收缴比例是按照购房款总额收缴的,第十一条中的使用费用分摊原则却是按面积分摊,我认为这是前后不一致,甚至矛盾的,会给部分业主造成利益损害,从而导致不公平现象。举例说明一下,同一幢楼里相同面积的房屋,因为楼层、朝向、平层或 复试等原因购房总额差距很大,最多的会有40%多的差距(比如 平层和复试),从而个人账户的维修资金额也会有很大差别;这种情况下在分摊费用时,却都是分摊相同的金额,造成了分摊的不均和不公平。平层的业主无形中替复试业主多分摊了部分费用,侵害了平层业主的利益,也违反了物权法和民典法中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我认为,既然是按购房款总额的比例收缴的,在分摊时应该按使用费用占维修资金总额的比例由各户业主分摊,这样所有业主使用的资金比例和剩余资金的比例都是一样的,这样也有利于后期的继续使用和续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