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关于去年下发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有几个问题想了解一下。
1、河西区文件是否需要制订实施细则,抑或是参照以上条例执行?
2、以上条例中关于第十八条内容: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是否为强制性法规?
3、关于企业执行与以上条例有偏差时,政府部门是否有相应的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