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22-02-10

标题:关于育儿假企业在实施中的一些问题

2021年11月29日市卫健委颁布了新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企业在修订考勤管理规定时遇到一些操作问题,希望市卫健委能给出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1、是否按照自然年,每年1月1日释放全年的育儿假?

2、当年度未休满育儿假是否有补偿?

3、当年度未休满育儿假是否顺延到次年?

4、育儿假可以分几次休是否有限制?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是否包含周末)?

5、新员工入职当年申请休10天育儿假,需要上家单位出具当年未休育儿假证明,可行吗?如不可行天数如何进行界定?

6、新员工入职时子女不足一年即满三周岁(如两岁零八个月),是否仍享受10天育儿假,还是可以按比例进行折算?

感谢回复!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回复时间:2022-02-14 是否超时:

刘**同志:

您好,您咨询的相关事项,我委非常重视,工作人员已于2022.2.14 10:10 与您电话联系沟通了育儿假有关情况:育儿假以子女实际年龄为休假周期,每休假周期内假期天数为十个工作日,可以分散使用。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顺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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