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梁* 提问时间:2022-01-30

标题:临床试验是否需在天津市药监登记备案,递交资料?

您好!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申办者应当在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等信息。 是不是自2020年7月1日起,就无需在天津市局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备案?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22-02-0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于2022年2月9日上午与您电话联系,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市市场监管委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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