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第三条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温度应当满足设计标准规范要求,具体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非居民住宅用热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应要求供热单位对室内温度进行测温。
第五条: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
2022年1月14日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您并详细告知相关政策条例。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