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21-12-21

标题:2020年末发生工伤,相关赔偿事宜

本人于2020年11月份在蓟州区发生工伤,于2021年12月份评定为十级,按照天津市人社局官网查询到《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关于工伤赔付标准中提到的的工资标准,是按工伤缴费基数计算,还是按实际到手工资计算,或者是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多少,本人实际情况实际到手工资低于缴费基数,麻烦请详细说明。

反 馈

回复部门:蓟州区 回复时间:2021-12-2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经收到,已将您的留言转至区人社局核实处理。

据区人社局反馈: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经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按十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9年第1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十级伤残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根据《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0年度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2号),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876元,月平均工资为6323元;2020年度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6323元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区人社局已安排工作人员与您进行联系和解答,如您需详细了解,可直接咨询区人社局,联系电话:82836896。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蓟州区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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