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日天津市卫健委发布最新修改后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产假及育儿假等一些细则,并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人目前在休产假,符合文中延长的条件,但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请问如何维权?哪个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的执行效果?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市民取得联系,解释相关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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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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