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2014年,我市出台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2019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9〕33号),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做了调整,调整后个人缴费设置为600元~4800元10个档次,一至五档每档差300元、六至十档每档差600元,城乡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个人缴费的同时,市财政对照个人所选缴费档次分别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对应设置为60元~200元10个档次,一至五档每档差10元、六至十档每档差20元,缴费补贴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