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21-11-04

标题:企业年金转移接续至职业年金

领导您好:

我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考入西青区一事业单位,原单位为西青区一国有银行,为我缴纳了企业年金,在我离职时提示我办理企业年金转出手续,并出具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通知书》。我咨询了多个部门,均提示我无法办理,原因是天津市没有相关政策规范,造成这部分资金只能暂存在原单位无法使用。因在职的职工无法支取企业年金,只能等到退休后才能使用,我已从原单位离职,并且距退休还有二十余年,退休后不太可能向原单位申请使用企业年金。

经咨询12333热线得知,人社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但是现在天津市没有具体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如何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并提示我如有需求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望有关部门能够推进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保障相关人员利益,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1-11-1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市民,并告知市民文件政策,市民表示了解并感谢。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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