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的两点疑问
1 .“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请明确对“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具体怎么界定,执行标准是什么?居民因为油烟和噪音不能开窗,算不算是影响正常生活?还是必须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么?这个标准是20年前制定的,要求过低,与当前的人民生活水平及需求并不协调,实际情况是即使油烟排放满足了这个标准的限值,但对距离近的居民正常生活仍然会造成很大影响,这种情况居民怎么办?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关于三类房屋具体如何定义和识别?比如说,带裙房的高层住宅楼,前期报规报建均为一个楼且主体结构是连在一起的,并未设置结构缝,但后期使用及出售均为两种不同的业态。一楼为底商(产权证为商业),二楼及以上为住宅(产权证为普通住宅),一楼的底盘比二楼大,边界的底商距离最近的住户的边界不超过15米,请明确这种情况属于上述三类房屋中的哪一项?这种底商能开餐饮么?“商住综合楼”从字面理解来说,就是商业和居住两种业态,上述情况应该符合“商住综合楼”的定义。请相关部门明确给予意见!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