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全市各药店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咨询
致市监管委与市药监局:
我市民众在药店购买药物时,普遍被要求登记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住址等敏感个人信息,各药店以不同形式收集,有手写方式,有电子方式,手写登记册就放在公开的位置供路人随意翻阅,电子方式也是各药店各异,使用完全不统一的电子平台收集个人信息。
各药店收集此类信息时,也从未公示过信息收集的目的和收集的主体,以及被收集信息的存储,传输等过程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第七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第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适用本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因此,想在此咨询一下市药监局对于上述现象,在11月1日后,药监局是否出台了什么规定,将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规范药店对于个人信息收集的行为,以及若药店有违规行为,民众通过什么渠道进行举报和投诉。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