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母亲和妹妹能否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问题。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先介绍一下我的家庭,我的父亲曾患有癌症,本人也患有癫痫病十余年,因治疗费用巨大导致家庭生活贫困。在政府的关照下申请了最低生活保障。然而在持续治疗了若干年后,70年出生的父亲于2019年不幸离世。在父亲去世后,本人觉得自己还年轻并在北京工作,尚能负担起自己生活的日常开销及看病费用。主动与母亲分户撤出了最低生活保障。因当年参加了天津市小客车摇号,没成想那么快摇到了。当时深知天津牌照的来之不易,当时竞价在2-3万元。为了保住号牌,也为能来回照顾年迈体弱多病的母亲和中学在读的妹妹方便一些。花几万元购入了小客车一辆。没成想2020年因疫情工作丢了导致压力过大,癫痫病狂发作不止。为保障智力不受影响,在北京进行了手术,花了10万余元。术后,为方便照顾母亲及妹妹。我回到了天津工作。每个月拿着5000左右的工资。家庭情况正在一点点变好的情况下,9月底却被告知母亲和妹妹不能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说我每个月要给母亲4000多的赡养费。这我很不能理解,我94年还未婚,每月收入5000不算生活花销光癫痫术后吃药费用和租房费用就要支出至少3500。哪里还有多少钱在给母亲。不是我不想养老,在查阅了一些相关社会救助评定审核政策,发现天津市正在加大社会救助,那我更加迷糊了,去年手术花了很多钱想申请临时补助没有消息,今年又要取消母亲的低保。希望领导能详细解答一下相关政策和评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