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徐* 提问时间:2021-08-02

标题:关于企业注销后是否为退休职工继续预留五年医保费用

根据津医保局发〔2020〕85 号文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或无职工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继续按规定报销。其中,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账户。另据津人社办发〔2018〕89号文件,民营企业注销后需要继续为退休人员保留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应在社保账户注销前,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

现本企业准备注销,注销前是否应当依上述规定,为退休职工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请予以回复,此事关乎部分退休职工切身利益。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医保局 回复时间:2021-08-17 是否超时:

感谢您的留言。关于您咨询关于企业注销后是否为退休职工继续预留五年医保费用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就您提出的问题转至相关部门,届时会与您电话联系予以答复。

感谢您对天津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和支持,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医保局

2021年8月9日

感谢您的留言。关于您咨询关于企业注销后是否为退休职工继续预留五年医保费用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就您提出的问题转至相关部门与您电话联系予以答复。

感谢您对天津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和支持,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医保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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