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企业注销后是否为退休职工继续预留五年医保费用
根据津医保局发〔2020〕85 号文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或无职工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继续按规定报销。其中,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账户。另据津人社办发〔2018〕89号文件,民营企业注销后需要继续为退休人员保留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应在社保账户注销前,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
现本企业准备注销,注销前是否应当依上述规定,为退休职工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请予以回复,此事关乎部分退休职工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