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咨询随军未就业家属养老和医疗保险转移问题
我是一名现役军人,原籍天津,单位在沈阳,家属自2012年10月办理随军未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因我父母身体不好,家属准备到天津就业,照顾我父母。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3号)第36条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本市实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不受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条件限制),其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随军户籍所在地的缴费年限。
请问我家属这种情况,需要如何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接,程序是什么?是否需要补交相关费用,大概多少钱?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