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1-05-10

标题:退工登记中终止解除合同原因是否可更改

我是天津市居民,原工作单位为北京某 公司,我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社保均在天津,2021年3月份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沟通,最终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原公司办理退工退档手续。但在本月初个人通过手机app准备补缴4月份社保的时候,发现公司办理员工退工申请时将终止解除合同原因写为“劳动者提出”,并未按照实际原因填写,致本人无法合理申请失业险以及享受失业人员在个人缴纳社保的优惠。本人与公司及相关部门沟通均答复为无法更改退工理由,请问这种情况怎么才能恢复我的正常的退工理由,享受领取失业金的资格。另外,经咨询12333了解到,失业金需要在退工日起90天内申领,如受上述情况影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领,是否会有影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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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1-05-1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与您联系,已向您解释相关政策和维权途径。

 

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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