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已将其转给相关部门办理,请您继续关注,相关人员将尽快予以答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1年5月17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14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17日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此文件牵头制定部门为市发改委。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