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1-05-07

标题:咨询人社局发文件作废和失效时间

天津市人社局领导:向市人社局咨询《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3号文、《关于趸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4号文、《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文、《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8号文的作废和失效时间。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1-05-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已将其转给相关部门办理,请您继续关注,相关人员将尽快予以答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1年5月11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查,《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3号)、《关于趸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4号)两个文件被《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4号)取代;《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已于2013年1月1日到期废止;《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8号)继续有效。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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