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田** 提问时间:2021-03-18

标题:在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官庄村违法堆放固体废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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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21-03-2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正在调查处理中,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6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核实,该固体废物为一年前堆放的建筑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建议转城管委或属地。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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