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邱* 提问时间:2021-03-08

标题:关于供暖公司缴纳暖气费、违约金的咨询。

我购买的住房还没收房入住,凯森洁能供暖公司要我缴纳暖气费和2020年的违约金。小区物业说不交暖气费不能收房。我们还没交钥匙、没有开通使用过暖气。供暖公司该不该收没有提供过服务的费用?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1-03-1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同时根据第十一条“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3月9日我委工作人员已经针对您反映的情况向您详细解释了相关政策规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武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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