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21-02-18

标题: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设施农业用地与林业部门认定的土地性质不一致

本人承租的土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农业农村委和区国土资源分局签发为设施农业用地。现林业部门认为该地为林业用地,要求整改。请问:一、该地的性质是依据区政府的批准认定,还是由林业部门认定,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二、林业方面的手续是否可以补办,该如何办理?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1-02-2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感谢您留言。接件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领导高度重视,立刻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您反映问题,反馈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的《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关于<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请协助确定2020年森林督查点位土地性质的函>的复函》,您承租的地块土地性质为其他林地。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审批的办理由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请您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申请办理。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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