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客** 提问时间:2021-02-01

标题:枫丹天城小区物业费私自涨价事宜

领导好:

我是枫丹天城小区27号楼的业主,物业费从开发商交房时至2019年12月31日一直是1.98元,但是从2020年1月1日开始,物业却以恢复原价的理由将物业费涨至2.09元(据了解只有27号楼涨价),却拿不出给不出任何文字性的依据。查阅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均未有相关的约定。请问政府相应部门、领导,物业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私自涨价物业费,是否合法?请政府部门、领导调查。感谢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1-02-0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业主应该书面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受其约束。

经核查,该小区于2014年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基本物业费为高层1.44元/平米/月,机电设施运行维护费为0.65元/平米/月,共计2.09元/平米/月。该小区开发商与物业于2015年签订《枫丹天城东区项目27-32号楼物业费优惠补贴协议书》,其中开发商对于27-31号楼物业费进行补贴,故实行1.98元/平米/月,时间约定为自交房时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截止。现优惠期已结束,故恢复合同价格。

执法人员已向您解释政策,您电话中反映查看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建议您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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