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 我委工作人员经与您沟通,其主要问题是咨询我市公产房屋变更承租人过程中,可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不提供有关要件而承诺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经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主要工作目标是“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该规定不适用于变更承租人过程中要求各方达成一致变更意见的民事行为。
对于您提出的具体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指导房管中心与其沟通联系,协助其完善有关变更手续。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