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并未提到需要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请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20年7月1日后是否仍然需要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备案?如需要,备案要求及流程能否告知,或者联系电话?感谢您的答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于2020年11月30日下午与您电话联系,已为您提供相关部门电话供咨询。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于2020年11月30日下午与您电话联系,已为您提供相关部门电话供咨询。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市市场监管委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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