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应市住建委相关人员要求请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文件
本人于11月13日接到天津市住建委相关人员来电,根据投诉情况,需让本人请相关部门提供如下法规文件,烦请市住建委负责人员协助移交相应部门:
1、允许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将只支付了首付款并在西青区不动产管理局登记在册的房屋私自抵押给九策公司的员工,之后反抵押给九策公司的相关法规文件 。(注:西青区不动产办理大厅办理抵押业务的工作人员明确说过(有现场录像为证),本人的房产2020年9月之前不能抵押给个人,更不能抵押给公司,只能抵押给银行。)
2、允许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不通过监管账户收取房款,可以私自收取业主房款的相关执行文件。
西青区住建委于10月30日的回复并没有正面解决本人投诉的问题,所答非所问。
第一:本人与九策公司的民事诉讼并未涉及九策公司私自与业主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和《房屋反抵押合同》的问题。
第二:西青法院最后出具的是调解书,而非判决书,调解书中也并未涉及抵押和反抵押合同,而且也没有判决九策公司私自与业主签订抵押及反抵押合同属于合法合规行为。
第三:西青区不动产办理抵押业务的工作人员明确说过,本人所购九策房产只能抵押给银行。而西青区住建委约谈中没有询问九策公司2017年为何私自与业主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未对其为何可以搞特殊化做出明确解释。而用与投诉问题不相关的法院调解书说事,我不能认可。
请西青区不动产管理局、住建委提供九策公司可以搞特殊化的相关参照文件,任何判定都应该有相应的参考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