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正在办理中。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01日
尊敬的“刘**”网友:
您好!根据《关于土地依法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办法》(静党发[2010]23号)文件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审批以村为单位进行,户均住宅高于一户一宅(18周岁以上男青年应分立户)的村原则上不再增加住宅用地;户均住宅低于一户一宅的村,经土地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住宅用地。如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请直接与中旺镇政府联系,电话:68531014。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