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经济师的考试与评审效力问题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规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不再进行经济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经济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的考试也不再进行。但有部分人员在天津市人事局取得了助理或者经济师的职称,对这部分证件效力如何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