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请问到底哪个部门执法?
您好,在询问国务院下发的《建筑工程管理条例》是否适用天津小产权房,得到天津市建委电话回复,告知适用于天津市小产权房屋,但是,应找所在地政府解决,联系当地大寺镇村委会,村委会积极解决问题,立刻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多次上门解决,都被88栋业主拒诸门外,后村委会联系我,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村委会只有下达整改通知书的权利,并无执法权,在此非常感谢村委会的积极配合解决问题,后联系西青区房管局,西青区住建委,都得到的答复是根据《住房管理条例》小产权房不属于管辖范围之内,没有执法权。再联系西青区政府,区政府积极解决问题,联合多部门商讨,建议我走司法程序,我只想问,国务院颁发的《建筑管理条例》,到底应该是那个部门来执法? 依据国务院《建筑管理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西青区大寺镇泉集北里别墅区88栋,私自砸毁房屋主体结构,并更改房屋原有主体结构,安装电梯,在没有任何安全设计和监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造成了安全隐患,危及其他业主的生命财产,《建筑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管辖范围与装修工程的执法范畴,第十五条,明确了,房屋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既然有规定,请问到底那个部门能执法?综合执法局来了很多次,因为不属于执法范围,没有权限执法,村委会多次上门解决,88栋业主闭门不开,只能下达整改通知。西青区政府对此联系各部门,各部门回答小产权不在管辖范围,西青区房管局,西青区住建委,回答我们按照《住房管理条例》执法,您所在的房屋不在管理范围,我想请问一下,《建筑安全管理条例》到底是那个部门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