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20-09-23

标题:关于地下人防车位验收和备案

请问开发商在地下人防车位还没有竣工,没有验收和没有备案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和业主签署使用权转让协议,收取转让费?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国动办 回复时间:2020-09-30 是否超时:

感谢您留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城区和建制镇、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翻建民用建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应当与批准建设的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功能和战时使用。据此,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依法投入使用,您所咨询的签署协议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结合协议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但不论何时签署协议,人防工程实际投入使用均应当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否则您可向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反映并由其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最后,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顺祝生活愉快。

 

市人防办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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