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合规不合规
天津市住建委,
你好,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后,依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如约交付房屋。在小区交付之后,前期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服务;后来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之前,前期物业公司就退出了小区管理,在这种情况下,那开发商未经全体业主同意,采用协议方式又委托其他的物业服务公司和前期物业公司进行了物业项目的交接,并直接提高了百分之二十的物业费。按照业主的理解,在小区没有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的情况下,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委托社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的职责,依法组织业主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或者街道尽快依照程序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从而进入选聘物业公司程序。
请天津市住建委以书面文字回答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为开发商的行为直接关系到17个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希望大家都能看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