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0-09-05

标题:公证处 为什么不给做公证?

我母亲刚去世不久,我和妹妹去公证处去做公证。我们家就我和妹妹两个继承人。我把公证处要的材料都准备齐了。到了公证处,公证处不给我们做公证。她说我是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签字。不给做公证。现在我手中有津公协2014年14号文件,文件里没有提到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可以不签字。的规定。这个文件里面保护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

反 馈

回复部门:河西区 回复时间:2020-09-1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看到您的留言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司法局核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1、根据当事人关于“其兄妹二人均为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来河西公证处办理公证,该处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不予受理”的陈述,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均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公证员在受理公证案件时通过交谈或其他方式觉得当事人限制行为能力,会告知当事人家属向所在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并请求法院为其确定监护人,在确定监护人后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相关公证手续。2、根据当事人所提到的津公协【2014】14号文件,已于2019年12月31日废止。津公协【2019】7号文件“关于使用《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涉及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中第二条第六款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根据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办理相关保证书公证,文件中的法定代理人就是其监护人。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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