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我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签定的还迁安置协议不能履约
市住建委房屋征收管理处领导:
我是天津市宝坻区人,今向您处反映的是提前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且不能履行动迁安置协议的问题。
1998年,本人以国有土地出让的形式,购买了373.28平方米的土地、用途为商住两用、使用期限70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建筑了面向津围公路的门市房(四间、两层)、继而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3年,宝坻区应经济发展与建设需要、将本人门市房所在的商业区域做了重新布局,对本人所有的门市房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了动迁、并签定了“补偿安置协议书"。按动迁补偿办法、本人应得还迁门市房324平方米(三间、三层),而还迁用地则以补偿办法中的公式计算为:还迁证载用地面积=选择还迁楼证载建筑面积×92%即324×92%=298.08平方米。
2018年,在违约“安置协议"交房时间3年后、本人的门市房才交付使用,但我得知:1.还迁用地面积不能载明并界定于“房地产权证”上。2.现在办理的商业用地使用期限最高40年。这就等于不能履行我与政府(宝平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签定的“安置补偿协议书"了!无偿剥夺了已出让给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且还导致我失去了15年的土地(房屋)使用期。
为此,我多次找到宝平街道办事处(主持动迁的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领导、主张自己的诉求,但各部门互相推诿、搪塞,至今未能得到解决!万般无奈之下,我才借助“百姓问政”这一平台、将这些问题反映到您处;恳求上级领导主持正义、督促宝坻区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还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对线承诺,将还迁用地载明并界定于仍未下发的“房地产权证"上;顺延土地(房屋)使用期至2068年或对失去的15年土地(房屋)使用期给与合理的补偿。
宝坻区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