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油烟污染严重,严重影响生活,能否秉公执法?
附件1中的问题早已在2020.7.09的时候反应过(图片经过重新圈点,红色为商家排烟,蓝色为“烟道”,很多照片无法一一反馈,如有不懂可与本人联系,此前110报警,8890两次反馈相关部门均没有反馈结果。)附件2,给予的答复是:由街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履行检查权,如您需详细了解,可直接咨询街综合执法大队韩红超同志,联系电话:29378343。拨打电话了解后:“告知本人综合执法大队没有处罚权建议本人向上级进一步反应。”附件3,进一步反应市环保局后电话告知如下:“首选此饭店是违法开设,应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去处理,环保部门是对依法依规开设的企业排污问题进行检查,监督,整改。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网帖回复如下:“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七条第四项,建议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后经本人查证,《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如下: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等污染物的净化处理设施,定期对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第八十七条规定如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8月11日再次拨打8890并法规后,直至8月22日相关部门仍无反馈。经过求证历时2个多月,终于找到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请问相关执法部门是否能够依据法律法规秉公执法?“责令改正”时间是多久?“拒不改正,予以关闭”时间又是多久?现在正值“创卫”关键时期,难道就不怕带来影响吗?买房到现在七星椒是第一个饭店困扰了我们很久,物业管不了,房主不负责,疫情期间此饭店自行关闭。现在变本加厉又换成了烧烤,味道难以接受。难道执法者就秉承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做事态度吗?百姓心中想要一个解释。还是那句话“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你们来调研,共享“味道盛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