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0-08-21

标题:咨询关于津国土房拆(2011)227号文件的相关问题

您好!

我们查到相关部门曾颁布过《津国土房拆(2011)227号》文件(以下简称“该文件”),该文件第四条部分内容显示为“公产房(企业产)拆迁时,补偿款5%给产权单位,95%给租住户”(以下简称“规定”)。另从网络上查询到该文件已废止,有效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

有如下问题:

1.该文件有效期是否如上所述已经废止,若已废止,废止后还有没有颁布现行有效的相类似规定的文件。

2.在该文件生效施行前,是否有相类似规定颁布施行,若有则有效期限是什么。

3.拆迁征收等相关协议书,签订于2007年并且钱、地已交割,但至今未过户。由于当时并未颁布该文件,那么2007年拆迁征收相关程序是不是就不适用该文件了。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0-08-31 是否超时:否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8月26日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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