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咨询关于津国土房拆(2011)227号文件的相关问题
您好!
我们查到相关部门曾颁布过《津国土房拆(2011)227号》文件(以下简称“该文件”),该文件第四条部分内容显示为“公产房(企业产)拆迁时,补偿款5%给产权单位,95%给租住户”(以下简称“规定”)。另从网络上查询到该文件已废止,有效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
有如下问题:
1.该文件有效期是否如上所述已经废止,若已废止,废止后还有没有颁布现行有效的相类似规定的文件。
2.在该文件生效施行前,是否有相类似规定颁布施行,若有则有效期限是什么。
3.拆迁征收等相关协议书,签订于2007年并且钱、地已交割,但至今未过户。由于当时并未颁布该文件,那么2007年拆迁征收相关程序是不是就不适用该文件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