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已将其转给相关部门办理,请您继续关注,相关人员将尽快予以答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0年8月17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新冠疫情发生后,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39号),其中明确2020年我市暂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工资如何实现正常增长,用人单位不能以单纯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作为依据。一方面,《劳动法》明确,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另一方面,职工有增资意愿,可根据《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增长事项。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