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0-08-05

标题:游泳馆楼顶风机噪音扰民检测点问题

尊敬的天津生态环境局:

我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5 边界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设施的边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我想咨询的是:

1.建筑物楼顶是否为建筑物边界?楼顶上方空域是否为边界外?

2.如果建筑楼顶属于3.5条所定义的建筑物边界,那么噪音监测点位是否应该按照该标准5.3.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 1m、高度 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 的位置)进行设置?

3.如果建筑物楼顶不为建筑物边界,那么业主或租赁人对于建筑物上方多少米的空间具有使用权?

4.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设施的边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占楼顶地面是否算占地?这条如何理解?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20-08-0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已致电与您取得联系,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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