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浙江大学天津校友会的法人,浙江大学为支持我校友会的工作开展,拟向我会捐赠款项,请问需在哪个部门可以开具或申领捐赠票据?谢谢!
尊敬的网民: 您好!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2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第一条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留言单位的单位性质、受赠资金性质如同时符合上述规定,可按照财综〔2016〕7号文件规定,携带相应资料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否则不得领用。
尊敬的网民:
您好!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2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第一条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留言单位的单位性质、受赠资金性质如同时符合上述规定,可按照财综〔2016〕7号文件规定,携带相应资料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否则不得领用。
市财政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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