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公章问题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业主大会召开需由业主委员会书面报请街道办事处;但根据天津市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里明确,只有业主大会公章,而使用业主大会公章,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盖章,所以按这两个规定来看,业主大会根本无法召开。
根据住建部2009【274】号文件,业主大会成立后,有两个公章,一是业主大会公章,二是业主委员会公章。业主委员会公章作为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盖章行使权力。天津市在制定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时,把业主委员会公章删除掉了,这基本剥夺了业主委员会向上级单位行文的权利,也严重限制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权利范围,基本使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
请问市长,天津市政府制定天津市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时的初衷是否为此?如果不是,那么业主委员会可否制章,行使全体业主赋予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