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田* 提问时间:2020-07-27

标题:建议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条件

市住建委,

你好,两个事情。

一、2020年6月13日我在北方网反映的关于《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的解释的二次答复,请抓紧时间,现在过去了44天,我们比较着急。

二、建议修改完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中的交付条件,目前的“经验收合格”容易引起争议;如《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交付条件就约定的很明确,购房者更能有的放矢,利于保护购房人利益。天津市商品房交付在司法实践中判决不一,依据不同,有的以竣工验收备案为准,有的以五方验收报告为准,最高法还有以竣工验收备案为唯一交付条件的裁定;等等。所以,如果进一步明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条件,将为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利益提供更有利的保证,也将为司法裁判提供更有利的保证,减少房产纠纷,无疑是百利无一害的事情。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0-07-28 是否超时:否

田*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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