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谈* 提问时间:2020-07-06

标题:消防必审必验项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条5款、第十四条,必审必验项目审批流程,可以不通过审验直接建设吗?审验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表格,审验合格后办理哪些手续可以正常开工。竣工验收后可以不经验收开业吗?未经审验可以正常经营吗?请贵机关以文字回复邮箱即可,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0-07-13 是否超时:否

谈*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7月7日

谈*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一、根据《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要求:“将人防、消防审查一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不再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截止目前,我市不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许可手续。二、目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已经废止,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6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三、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为消防救援机构职责,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建议市民向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咨询。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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