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2017年3月,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2019年1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明确所适用的“双创”活动界定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适用人群界定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
2016年,我市出台了《关于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130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通过兼职、离岗创业等方式创新创业。一是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二是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保留档案和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费仍按原渠道缴存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离岗创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可以通过原单位申报,也可以通过创业单位申报,并且不受原单位和创业单位职称结构比例限制。国家“双创”文件出台后,人员范围和“双创”活动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