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20-06-22

标题: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挂职或离岗创业的相关规定

人社部和部分省市已经有了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相关文件,补植本市是否有相关政策,具体有哪些规定?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0-06-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已将其转给相关部门办理,请您继续关注,相关人员将尽快予以答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0年6月24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17年3月,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2019年1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明确所适用的“双创”活动界定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适用人群界定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

2016年,我市出台了《关于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130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通过兼职、离岗创业等方式创新创业。一是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二是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保留档案和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费仍按原渠道缴存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离岗创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可以通过原单位申报,也可以通过创业单位申报,并且不受原单位和创业单位职称结构比例限制。国家“双创”文件出台后,人员范围和“双创”活动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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