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政府如果监督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贵部门:若一个标段(一个施工许可证)包含若干单位工程,由于属于占用作业资源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平衡作业资源与施工,施工组织是分期(段)建设的,整体工期充足),按照施工合同,发包人想要在工程(标段)竣工前逐步使用各竣工的单位工程,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这种情况下,请问政府质量监督的验收的配套政策和文书,是怎么样衔接的?
贵部门:若一个标段(一个施工许可证)包含若干单位工程,由于属于占用作业资源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平衡作业资源与施工,施工组织是分期(段)建设的,整体工期充足),按照施工合同,发包人想要在工程(标段)竣工前逐步使用各竣工的单位工程,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这种情况下,请问政府质量监督的验收的配套政策和文书,是怎么样衔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