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滴滴打着正规的名誉,组织一帮社会闲散人员,和一帮没有达到运行标准的黑车组织非法运营,还发放优惠券,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破坏市场环境,不公平竞争,希望有关部门能高度重视,打击这种不正当的行为
尊敬的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网上留言,依据《天津市定价目录》第5条交通运输城市客运交通“定价内容: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定价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除外”规定,本市自2019年12月1日调整客运出租汽车价格,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调整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9〕712号)文件规定,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为政府定价项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为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依据《价格法》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成本和供求自主制定价格,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接到有关部门关于网约车“市场运价”水平的规定。另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发放优惠券促销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您的诉求向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委员会提出,从行业监管角度加强监督。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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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接到您的网上留言,依据《天津市定价目录》第5条交通运输城市客运交通“定价内容: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定价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除外”规定,本市自2019年12月1日调整客运出租汽车价格,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调整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9〕712号)文件规定,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为政府定价项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为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依据《价格法》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成本和供求自主制定价格,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接到有关部门关于网约车“市场运价”水平的规定。另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发放优惠券促销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您的诉求向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委员会提出,从行业监管角度加强监督。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市市场监管委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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