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津住建政务函2020第27号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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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购买天津市政滨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月汐苑住房一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定于2020年5月31日交房,现开发商已房管部门发布疫情期间相关通知为由,认为疫情是不可抗力,将交房时间推迟至2020年10月31日,多次打电话8890,望住建委给予答复无果,不仅没有任何回复还谎称已回复解决,对这种不作为的情形,深表不满。请将津住建政务函第27号第十六条,做出明确解释,本条文件明确延期交房按不可抗力处理,但却未明确处理细节,不可抗力就可以免除开发商延期交房责任,就没有免责期间,就可以无限延期吗,发布这样一条模凌两可的文件,来做为开发商的档箭派,欺负老百姓吗?住建委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部门,对这种违约形违老百性多次反映,确置之不理,相互推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