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接到您反映滴滴出行等网约车企业发放优惠券促销行为,严重影响正规出租车运营的问题,我委高度重视,价格监管部门、反不正当执法部门经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依据《天津市定价目录》第5条交通运输城市客运交通“定价内容: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定价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除外”规定,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为政府定价项目,定价部门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依据《价格法》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成本和供求自主制定价格,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接到有关部门关于网约车“市场运价”水平的规定。
另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发放优惠券促销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建议您将此诉求向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委员会提出,从行业监管角度提出建议。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